交警大队可以改血检报告吗

时间:2023-12-26 17:15:41
交警大队可以改血检报告吗

交警大队可以改血检报告吗

交警大队可以改血检报告吗,血检一般就是在检查酒驾的时候会采用的一种方法,对于酒驾是严格禁止的,在血检的过程中每一步步骤都是有记录的,以下了解交警大队可以改血检报告吗?

  交警大队可以改血检报告吗1

不可以,这是违法的行为。涉及酒驾或醉驾被交警部门采血样送检的,送检、鉴定和结论送达时限均一样,按规定,交警部门采血样到送检最多应在三天之内完成,检验鉴定机构检验血样并出具检验鉴定文书也是在三日内完成,应该按照检测结果来,交警大队无权改结果。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醉驾了,请问醉驾抽血结果能不能改呢?

抽血过程:呼吸检测(民警操作)——全程录像——存档照相(民警及当事人正脸)——标准审核——市级医院抽血——全程录像——存档照片(两名民警、护士及当事人正脸)

——专用试管——提示使用非醇类药品消毒——两管各3毫升——填写《提取登记表》——民警和医护人员签字——试管外壁分别标明当事人姓名和抽血时间——每个血样试管放在一个专用袋上,照相存档——将试管外壁两个编号揭下,

一个粘贴在专用袋“血样编号”处,另一个粘贴在登记表上(两个试管分别操作,一个试管对应一个专用袋)——将两个试管分别放入对应编号的专用袋中——填写专用袋内容——使用专用密封条密封——当事人及民警在密封条上签字——当事人拒签的取证,

见证人签名——填写封贴单位及封贴时间——办案中心看管当事人——一份血样送检,一份血样大队证物室保存——填写鉴定委托书——24小时内送检——两名民警送检(值班科长及民警)——事故处检验——血样提取、

送检及检验过程全程录像——气温30度以上保温送检——违反规定追责 。所以醉驾抽血结果能不能改,不能改,这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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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找关系能改酒驾么?有什么规定?

我们大家对于酒驾和醉驾的区别肯定都有了解,我们大家也都知道这两个的处罚标准是肯定不同的。对于酒驾和醉驾两者来说,酒驾的处罚力度肯定是比醉驾的处罚力度要小的。

一、醉驾不能改为酒驾。

涉及酒驾或醉驾采血样送检的,按规定,交警部门采血样到送检最多应在三天之内完成,检验鉴定机构检验血样并出具检验鉴定文书也是在三日内完成,

办案部门收到检验鉴定意见后三日内制作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所以,一般从采血到送达鉴定结论应该在九天内完成,超过九天没有鉴定结论的,交警部门违反血样送检和鉴定的时限规定。

二、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血样送检】抽取的血样应当在一日内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上述机构应当及时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鉴定。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将抽取血样送检的,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送检时限可以延长至三日。需要对案件涉及的其他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检验鉴定时限】检验鉴定机构对血样检验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出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并在三日内出具检验鉴定文书。检验鉴定文书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

第三十一条【鉴定结论送达】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意见后三日内,应当制作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三、找人把醉驾改成酒驾犯法吗

现在只要打印出测试单,数据就已经上传省级数据库,该库任何人没有修改权限,之后法制支队就会进行立案审查,超过时间未起诉,警务督察大队就会跟进.是属于犯法的,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对于醉驾找关系能改酒驾么的问题我还是劝大家不要多想,因为对于酒驾和醉驾我们国家的规定是非常的严格的,并没有人敢找关系来改醉驾。如果改了我们国家就会对相关的涉事人员追究一定的责任。所以说为了避免发生这样的事情我们在喝酒的时候绝对不要开车。

  交警大队可以改血检报告吗3

一、醉驾入刑的处罚是什么

(一)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对于一般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行为,也就是说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刑法方面对其的处罚是拘役,并处罚金。但要是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同时又造成了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那么将会按照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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